2020年9月3日,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州長簽署AB44法案,禁止銷售與創(chuàng)造毛皮制品,將于2023年1月1日生效。法案內容如下:
1)以貨幣或非貨幣對價出售、要約出售、陳列出售、買賣或以其他方式分銷毛皮制品,均屬違法。
2)在州內生產銷售的毛皮制品是違法的。
3)禁止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①二手毛皮制品;
②用于宗教目的的毛皮制品;
③毛皮制品,用于傳統(tǒng)的部落、文化或精神目的,由聯(lián)邦認可的美洲土著部落成員或非聯(lián)邦認可的加利福尼亞土著美洲部落的成員在由印第安人遺產委員會維護的加利福尼亞部落咨詢名單上列出;
④聯(lián)邦法律明確授權的任何活動。
4)售賣或買賣二手毛皮制品或第3點中提及毛皮制品,須將獲豁免毛皮制品的每次售賣或買賣紀錄保存至少一年。
小心:
●“毛皮”是指任何動物皮膚或其部分,其上附著有毛發(fā)、絨毛或毛皮纖維,無論是原料還是加工制品。
●“毛皮制品”是指所有或部分毛皮制成的任何工作裝或身體任何部位的覆蓋物,或任何時尚配飾,包含但不限于手提包、鞋子、拖鞋、帽子、耳罩、圍巾、披肩、手套、珠寶、鑰匙鏈、玩具或小飾物,及家居配件與裝飾。
●“毛皮制品”不包含以下任何一項:
1)《美國法典》第19編第1308節(jié)中定義的狗或貓毛皮產品,該節(jié)閱于2020年1月1日;
2)一種動物的毛皮或其一部分,生產加工成真皮,在加工過程中會盡全消除毛發(fā)、絨毛或毛皮纖維;
3)附毛牛皮制品;
4)鹿皮、羊皮或山羊皮的附毛制品;
5)通過動物標本保存下來的動物毛皮或皮膚;
6)根據(jù)《加利福尼亞州法典》第3087節(jié)或第4303克制造的產品。
●“二手毛皮產品”指終消費者穿著或使用過的任何形式的毛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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