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日,加州65法令(California Proposition 65)就時尚配件中的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含量達(dá)成一致,這些配件包含工作裝、鞋類、珠寶、以及挪移電子設(shè)備的外殼等。根據(jù)法令,這些配件中DEHP不能超過1000ppm(0.1%)。
2011年3月1日,一份針對時尚配件的行業(yè)內(nèi)被稱為“3P標(biāo)準(zhǔn)”的條款修訂盡成。根據(jù)條款內(nèi)容,配件中易受影響的成分包含PVC(聚氯乙烯)與其他軟塑料、乙烯基或合成纖維真皮成分等在使用過程中可直接接觸到的物質(zhì)。“3P標(biāo)準(zhǔn)”被定義為配件中DEHP、DBP與BBP的大濃度不能超過1000ppm(0.1%)。具體要求如下圖所示:
成分 | 包括的產(chǎn)品 | 重新制定(3P 標(biāo)準(zhǔn)) | 生效日期 |
DEHP DBP BBP |
時尚配件: | DEHP、DBP與BBP的大濃度小于等于 1000ppm(0.1%)(PVC(聚氯乙烯) 與其他軟塑料、乙烯基或合成纖維 真皮成分) |
2011年12月15日; 初的生效日期:2012年12月15日前; 若有擴展需要將根據(jù)法院的申請通知; 2013年12月15日前:針對鞋類,若有 其他的擴展要求,將根據(jù)法院的申請通知 |
•工作裝包含手套與頭飾 | |||
•提包吊飾與拉鏈環(huán) | |||
•腰帶 | |||
•化妝盒/袋 | |||
•期刊與地址簿封套 | |||
•挪移電子裝置套 (電話、相機、MP3播放器、 CD、DVD與筆記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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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鏡盒 | |||
•鞋子 | |||
•手袋、錢包、手抓包與托特包 | |||
•珠寶 | |||
•鑰匙圈、鑰匙鏈與鑰匙套 | |||
•行李牌與身份證套 | |||
•梳洗用具盒/包 | |||
•錢包與其他錢幣或支票存貯包 | |||
豁免: | |||
•桑拿套裝 | |||
•主要適用于12歲以下兒童的產(chǎn)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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